退学退费权利之说明


学生有权撤销同意书,如果能在上课前一天或注册入学后第七天通知法界佛教总会僧伽居士训练班,就可取回所付之款项,但不包括注册费及STRF费在内。通知方式可采邮寄、当面呈交、电传或传真给万佛圣城行政总办公室朱建和先生,邮寄地址为:

Mr. John Chu, Administration Office

4951 Bodhi Way, Ukiah, CA 95482

电邮: cttbchu@live.com

传真: (707) 462-0949


有意申请退学之学生可向注册组办公室索取退学表格,并透过邮寄、当面呈交、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至注册处。地址为:

在开学日或之前退学

学生将获得已支付之全额退款,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可退还的学杂费,但不包括注册费及STRF费在内。已购买的教材费用亦可予以退还,前提是所退还的材料完好无损且未经使用。

在开学日之后退学

校方将按照下表计算退还之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可退还的学杂费,但不包括注册费、STRF费、以及教材。

已上课之时间退款数
开课前100%
未达 10%退 90%
未达 25%退 75%
未达 60%退 40%
超过 60%不退

為計算您所上過的課所應付的款,若您有下列的任何一種情況,視為已退學:

(1)您通知學校退課或退課的實際日期,或晚於其中一者。

(2)學校結束您的課。

(3)您缺席三星期,退課日期出席表上最後之出席記錄。

註:本校並未加入州立、聯邦或其他貸款方案。為了方便計算已上課程未付款額,學生若有下列的任何一種情況,視為已退學:(1)您通知學校退課或退課的實際日期,或晚於其中一者。(2)學校結束您的課。(3)您缺席三星期,退課日期為出席表上最後之出席記錄。

若學生為支付教育課程費用而申請貸款,則須償還貸款全額及利息,並從中扣除任何應付退款項;此外,若學生曾接受聯邦學生資助資金,則有權獲得除聯邦資助資金以外、由其本人支付的那部分款項的退還。退款金額將首先按比例用於償還學生曾經從中受益的各項學生資助項目。如有剩餘金額,將退還給學生本人。若學生已支付的金額超過其按實際就讀時間應付的費用,則法界佛教總會在收到退學通知後的45天內,將予以退款。若學生應付的費用超過其已支付的金額,則學生須自行安排補繳餘款。上述完整的退款政策亦載明於入學同意書。


加州學費退費基金 (STRF)是由美國國會所設立的。為保護加州居民於選擇就讀私立職業學校,預付學費後,因學校關閉、不履行合約,或拒付法庭判決費等種種因素,而無法取回學費,致使蒙受財產損失,而設立之保障法案。

地址: Bureau for Private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1747 North Market Blvd., Suite 225, Sacramento, California, 95834

電話:(916) 574-8900 或 (888) 370-7589.

符合申請條件者,必須是加州居民,且於簽寫入學同意書時必須住在加州或已註冊定居於加州,已預交學費、SRTF評估費、且因下列任何一項原因而遭受了經濟損失:

  1. 該機構、該機構的某一校院或由該機構開設的某項教育項目已關閉或中止,且您未選擇參與由管理局批准的結業安置計劃,或未完成您所選定的、由管理局批准的該項結業安置計劃。
  2. 您在該機構或其下屬校區關閉前的120天內,曾就讀於該機構或校區;或者,您在該教育計畫停辦前的120天內,曾就讀於該計畫。
  3. 在該機構或其分校關閉前超過120天之時,您已註冊就讀於該機構或其分校;且您所就讀的教育項目係由該機構提供,且管理局已認定,在該機構或分校關閉前超過120天之時,該項目的質量或價值已出現顯著下滑。
  4. 該機構已被管理局命令退款,但未履行。
  5. 該機構未能依法要求,支付或退還聯邦學生貸款計畫項目下的貸款資金;或未能支付或退還該機構所收取的、超出學費及其他費用部分的款項。
  6. 您因某機構或其代表違反本章規定,經仲裁人或法院裁定,獲判賠償、退款或其他金錢給付,但卻未能從該機構處實際獲得該筆款項。
  7. 您曾尋求法律諮詢服務,並因此成功取消了一筆或多筆學生貸款;此外,您持有相關服務的發票,以及證明該筆(或多筆)學生貸款已獲取消的憑證。

為符合申請賠償標準,學生必須在收到議會公布學校關閉通知之一年以內申請退費。如果學生沒有接獲議會通知,從學校關閉日起算,學生有四年的時間申請退費。如果是法庭下令學校關閉,學生可在法院判決日起的兩年內提出退費申請。請學生務必自行將入學同意書、就學補助文件、收據,及一切記載已付金額等証明文件拷貝留底。有關STRF之一切問題,可逕向私立大專院校暨職業學校局洽詢。然而,校方無法退款予不持社會安全號碼或納稅人識別號碼的學生。


僧伽居士訓練班教職員和行政人員會盡量迅速、公正的解決糾紛。在佛教中,解決糾紛是人際溝通中重要之一環。因此,在這些訓練課程中,格外 注重維持同修及教職行政人員之和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並矯正會導致不公平或誤 會的事端,是行政和教務運作中重要的環節。當糾纷發生時,學生可經由以下程序尋 求解決。

投訴對象

指導老師、行政主管、人事主管、或顧問

學生可向上述人員投訴。如果學生覺得問題沒有得到適當的處理,則可聯絡學生事務調解員。

學生事務調解員

如果學生認為其問題已超過調解員所能協助的範圍,可要求與委員會面談。投訴信須呈交至學生事務調解員及註冊組辦公室各一份。

課程標準委員會

年之委員會名單如下,以下人員皆為萬佛聖城或法界聖城之住眾,並有郵政信箱開放給學生投遞問題,在辦公時間内接受預約面談。

恆來比丘

恆律比丘

朱建和居士

恆持比丘尼

恆良比丘尼

恆良雲丘尼

恆貴比丘尼

約談

凡送交到課程標準委員會的投訴聲明,皆必須署名。一但接獲已署名之投訴案件, 課程標準委員會配合其他相關文件來審核問題,並與當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員面談。有效的投訴案件會受到進一步之調查,以決定是否還有其他學生受到該事件之波及。